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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发布动态监控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拟引导安装单北斗设备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省运管中心、省交通综合执法局: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和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精神,以更扎实更细致工作抓好安全生产,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游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班线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普货运输车辆(以下简称“重点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推动动态监控制度化、常态化,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

(一)加强备案事后监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运输车辆”社会化动态监控平台(以下称为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督促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履行服务承诺,做好数据对接,规范社会化服务行为,确保动态监控平台功能满足行业安全监管需要。

(二)开展社会化服务评估。省交通综合执法局会同省运管中心依托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管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省监管系统),对各车辆监控平台(包括第三方平台和运输企业自建平台)的平台连通率、数据合格率、车辆入网率、轨迹完整率等进行技术评估并通报。对评估存在问题的车辆监控平台,由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整改。鼓励道路运输企业优先选择评估结果排名靠前的第三方平台为其提供动态监控服务。


二、压实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

(三)严格制度落实。“重点运输车辆”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设或使用符合要求的动态监控平台,按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限值,按标准配备监控人员,建立健全并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要督促运输企业将动态监控责任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建立完善动态监控的信息采集、统计分析、调查处理、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调离解聘等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规范车辆监控委托。运输企业委托第三方平台对所属车辆进行动态监控的,应以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形式明确第三方平台责任。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不因委托第三方监控而发生改变。

(五)加强卫星定位装置使用和维护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的使用和维护制度,确保车载终端正常使用,对车载终端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安排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引导运输企业采用单北斗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六)规范动态信息处置。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和第三方平台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规范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处置流程,及时纠正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消除行车安全隐患。运输企业和第三方平台要建立完善动态监控台账,如实填写《道路运输企业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每日记录表》(参考样式见附件1),每月形成月度汇总表(参考样式见附件2)。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七)严把车辆审验关。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或车辆年审时,应查看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安装使用情况,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不能正常显示上线的重点营运车辆,不予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

(八)加大网巡抽查和考核。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省监管系统,对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情况进行巡回抽查,市级每两个月抽查不少于1次,县级每月抽查不少于1次,抽查范围要涵盖“重点营运车辆”和企业,重点对车辆入网率、上线率、轨迹完整率、客运车辆不按照核定线路行驶、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地运行、脱离动态监控运行、危货车辆有通行记录无电子运单等信息进行排查分析,及时处理运政系统内过户、报停、注销、报废的车辆和注销的运输企业信息。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问题企业严格整改,形成监管闭环,严重违法违规信息应及时抄送同级公安交管部门;对部、省通报的动态监控抽查情况,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要求认真核实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明确动态监控监管职责分工,将省监管系统使用权限分配到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级运管中心、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负有重点营运车辆监管职能的岗位,各市调整省监管系统使用人员名单的要及时报送省交通综合执法局(使用人员汇总表见附件3)。

(九)强化监督考核。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内容,作为运输企业新增运力和年度审验等的重要依据,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十)加强执法联动。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定期通过省监管系统、省危货运输安全监管系统和非现场动态卡点等,并结合动态监控抽查情况通报,加强对长期离线车辆和长期异地运营车辆的跟踪分析和查处。对于涉嫌故意断电或屏蔽动态监控信号的车辆,各地可以提请省交通执法局调取离线车辆在省内高速公路的通行记录。各地要强化跨区域、跨部门执法联动,严厉查处有运单无轨迹、有轨迹无运单、有通行记录无轨迹无运单、异地运营、不按许可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按照《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十个一律”严管措施》要求依法顶格处罚。


四、强化违法违规行为闭环处置

(十一)强化违规驾驶员处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内部动态监控激励惩戒机制,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不得低于90%。对人为破坏或关闭卫星定位装置以及存在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督促运输企业要及时处理,根据其违法违规次数、严重程度等情况,综合采取批评教育、学习培训、调离岗位、解聘等手段进行处理。要强化教育和管理并重,惩戒与激励并举,注重实效,不得对违法违规驾驶员以罚代管、一罚了之。

(十二)强化违规企业处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围绕运输企业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监控人员履职情况、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时在线情况等方面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动态监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运输企业或第三方平台,参照以下“五种形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 公告:对动态监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运输企业或第三方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告。

2. 约谈:动态监控工作未形成警示、记录、报告、处理等闭环管理流程的,未及时核查处理第三方平台推送动态信息,以及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运输企业进行约谈,也可联合公安交管等部门进行约谈。

3. 整改:约谈后运输企业仍不改正的,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长期存在“三超一疲劳”且运输过程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按照《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要求,应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的,进行挂牌督办。

4.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以相应罚款。

5. 撤销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运输企业,撤销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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